原告:钱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1、姜某某诉被告钱某2、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1、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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