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法定代表人:金光杰。
本院受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海市浦东新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年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颖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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