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陈昌业,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荆州监狱,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李路。
法定代表人黄占军,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胡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钱某与被告湖北省荆州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钱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称为荆州区红味西饼屋,故原告钱某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安华
书记员: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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