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李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某某撤诉。
审判员 蒋新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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