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钱某诉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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