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根训、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 静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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