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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秀丽与河北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怀来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钱秀丽
河北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549048-2.
张强
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怀来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9465407-5.

原告钱秀丽,农民。
被告河北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549048-2.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县煤炭销售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韦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9465407-5.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西街旺角商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寇嘉静,董事长.
原告钱秀丽诉被告河北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怀来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商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当代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中能公司提出自营申请。原告称此合同为强迫签订,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告要求确认中能公司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转租协议超期部分无效,要求返还商铺,赔偿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秀丽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中能公司提出自营申请。原告称此合同为强迫签订,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告要求确认中能公司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转租协议超期部分无效,要求返还商铺,赔偿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秀丽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霞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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