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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下同)1,0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青桐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钱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青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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