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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海彬,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鲲,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志军

书记员:闫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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