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鸥翔,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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