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钱某某与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鸥翔,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周莉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