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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8年10月3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钱某某已预付9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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