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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书记员: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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