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书记员: 王进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