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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兴老年养护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兴老年养护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号。负责人:赵之一,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满臣,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中心常务副主任,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兴老年养护中心、孙佃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暂定),原告保留待伤残鉴定后继续追加、变更费用的权利。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兴老年养护中心,从事老年人养护工作。2017年9月14日,原告在从事被告安排的雇佣活动时,被孙佃礼无故打伤。之后,原告至张家口市第二医院就医。经诊断,原告桡骨远端骨折、下尺桡骨关节损伤、TFCC损伤。原告住院16天。事发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费用,但均无果。原告迫于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某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将孙佃礼作为共同被告,而孙佃礼不是雇主,故其起诉的主体有误,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撤回对孙佃礼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准许原告的申请,准予原告撤回对孙佃礼的起诉。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请求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兴老年养护中心赔偿损失,经本院审查,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兴老年养护中心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合同虽于2017年8月21日到期,但双方未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原告在受伤之日,仍在被告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由,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宝成

书记员: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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