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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平安保险荆门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英,荆门市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彭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钱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周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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