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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蔡创、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蔡创、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蔡创、陆某某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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