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蔡创、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蔡创、陆某某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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