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晓刚
李素艳
张畋民(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钱丽娜
钱西娜
秦解平(河北唐山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原告钱晓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开滦集团林西社区保卫部干部,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工房20楼4门5号。
委托代理人李素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工房20楼4门5号(系被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畋民,男,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丽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唐山市南场铁路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南厂工房6楼1单元202号。
被告钱西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开滦技校退休教师,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凉山里三工房前街22楼1门9号。
委托代理人秦解平,男,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刚与被告钱丽娜、钱西娜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晓刚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晓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晓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钱晓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钱晓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晓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钱晓刚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