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兵,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瑞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某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某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负责人:马雪波,局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原告钱某诉被告韩瑞琪、上海市公安局金某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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