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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陈某某与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钱某某
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

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陈某某诉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陈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陈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钱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陈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钱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旺
审判员:刘耀华
审判员:邹新成

书记员: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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