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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文龙与上海勇泰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文龙,男,195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文龙与被告上海勇泰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钱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社保费用损失63,38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4月8日起在被告处担任物流主管一职,因被告拒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将社保关系挂靠在上海馥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莹商贸公司”),由馥莹商贸公司为原告代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原告负担。由于原告实际负担了本应由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费用,而仲裁却未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问题,而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事宜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对于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原告可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相关诉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文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孙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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