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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男。
  被告: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丝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上海安某某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丝路财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收益损失2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安某某公司委托被告丝路公司于2018年2月18日和同年3月27日分别与原告签订资金出借合同和债权责任书,约定原告投资款和年收益共计226,000元,分别于2019年2月17日和同年3月26日到期后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全额本金和利息。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明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殷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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