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明,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现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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