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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明与王某、徐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钱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徐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钱建明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徐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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