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杰,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徐某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
原告钱建华与被告罗某、徐某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履行不动产过户登记义务,将被告所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永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给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出售转让合同》1份,约定原告出资总计人民币(币种下同)945,000元整向两被告购买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颂路XXX弄XXX号XXX号房屋,该房屋面积76.69平方米。双方约定分4次支付上述房款: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万元(其中2万元为定金);2015年9月1日向被告支付36万元整;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小产证之日,支付195,000元;房屋交易期限届满后7日内双方办理过户之日,支付9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66万元,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房屋为动迁安置房,目前已具备办理过户转让的手续。原告付款被告66万元房款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但被告未能按约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过户转让手续,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罗某、徐某换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钱建华所有,被告徐某换、罗某在调解协议生效(2018年10月19日)后的5日内协助原告钱建华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钱建华名下,在办理产权过户的同时,原告钱建华将房屋剩余款项285,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徐某换、罗某,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应税费由原告钱建华自行承担。
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00元,由原告钱建华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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