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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