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妮,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建平(东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周玲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王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钱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爱珍
书记员:邸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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