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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诉讼期间,俞某某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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