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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