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
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姚成(黑龙江双鸭山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姚成,双鸭山市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明
审判员:薛龙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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