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新型建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南海镇裴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王方某,方某新型建材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方某新型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新型建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周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