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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随州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钟克云,校长。
委托代理人余正亮(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该校总务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钱某某之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1元退还给上诉人随州市第一中学。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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