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办理财产担保手续,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申请人钱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对申请人钱某某和被申请人柏某某在王寿兵处尚未领取的赔偿款35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钱某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申请人钱某某和被申请人柏某某在王寿兵处尚未领取的赔偿款35万元,扣留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钱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祖奎
书记员:徐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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