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钱一峰、邹某诉被告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钱一峰、邹某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银行存款计6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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