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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虎与吴某某、饶丹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吴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钦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俊,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何冠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某某、饶丹丹因与被上诉人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钦虎的委托代理人尹俊,原审被告何冠领的委托代理人李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饶丹丹与被上诉人钦虎在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两个月,并提取一个月利某15000元,且吴某某也一直在按照15000元一个月的标准在支付利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吴某某也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某。故其上诉称双方未约定利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吴某某、饶丹丹提出一审诉讼费核算标准过高,经本院重新核算,本案一审诉讼费应当为6565元,诉讼保全费与一审法院核算的一致,现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5元,诉讼保全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上诉人吴某某、饶丹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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