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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鸣诉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鸣
柴兴龙(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黄忠代理权限
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鸣。
法定代理人钟幼儒,系原告钟鸣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柴兴龙,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马柏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鸣诉被告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鸣诉被告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何利平
审判员:阮跃思
审判员:李汉华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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