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
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
柯洋
原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钟某与被告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某及委托代理人单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2、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5月29日通过中间人郭某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原告要求被告以其房子抵押,原告与被告以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用房屋抵押。
2015年5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给付借款,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
被告柯洋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举示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被告柯洋在2015年5月29日出具的50,000.00元借据一张。
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证据二、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有原、被告及见证人郭某签字。
证实被告为了按约定还款,以房屋买卖的方式用被告的房屋抵押;证据三、被告柯洋预定楼收据。
证实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房屋为兰西县加州戈雅小区15号楼1单元9层3号门。
原告还申请证人胡金宝当庭作证。
证实被告的丈夫与原告协商偿还借款的过程。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及证人胡金宝的证词形成了证据链接,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
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柯洋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被告柯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
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柯洋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被告柯洋负担。
审判长:赵忱
书记员:戴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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