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金生,男,1958年8月18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钟金生与被告王某某、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钟金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金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 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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