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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金某与周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金某
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周少华

原告钟金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少华。
原告钟金某与被告周少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建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钟金某与被告周少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其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钟金某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后,被告周少华将其原所有的房屋交原告钟金某占有、使用至今,同时被告周少华还将该房屋产权证交原告钟金某收执。被告周少华原位于黄冈市黄州阮家凉亭15号4幢二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黄州字第××号)归原告钟金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少华原位于黄冈市黄州阮家凉亭15号4幢二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黄州字第029636号)归原告钟金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周少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钟金某与被告周少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其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钟金某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后,被告周少华将其原所有的房屋交原告钟金某占有、使用至今,同时被告周少华还将该房屋产权证交原告钟金某收执。被告周少华原位于黄冈市黄州阮家凉亭15号4幢二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黄州字第××号)归原告钟金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少华原位于黄冈市黄州阮家凉亭15号4幢二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黄州字第029636号)归原告钟金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周少华承担。

审判长:葛建刚

书记员:罗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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