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正义,原武汉神州金盾安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舒正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4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舒正义达成口头协议并收到补偿款及双方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免予缴纳)。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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