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兰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43号。
负责人:黄元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兰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4年11月26日以被告兰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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