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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赵秀娟、河南省惠某禽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某某
叶海宁(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
赵秀娟
河南省惠某禽业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

原告钟某某,男,汉族,武汉市人,司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叶海宁,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秀娟,女,汉族,睢县人,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省惠某禽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民主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立,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湖东路南段。
代表人申国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赵秀娟、河南省惠某禽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国红

书记员:廖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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