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伟(原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并退还了原告证据原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0元(原告钟某某已预付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