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山东省潍坊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民,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尼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当雄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尼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登记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后收取46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吾金平措
书记员: 央金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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