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081787C。代表人:黄开梅,该营业部经理。
原告钟某与被告董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取632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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