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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黄春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华,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春姑、刘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钟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钟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法官助理高健 书记员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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