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钟某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
廖某某
朱某某
李玉兵
吴爱华
原告钟某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莫愁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7150827-0。
法定代表人肖恭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东桥镇西桥林场。组织机构代码55974014-9。
法定代表人吴渝婷,执行董事。
被告廖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李玉兵。
被告吴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廖某某、朱某某、李玉兵、吴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冻结被告钟某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廖某某、朱某某、李玉兵、吴爱华的银行存款、债权381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钟某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钟某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廖某某、朱某某、李玉兵、吴爱华的银行存款381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钟某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钟某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廖某某、朱某某、李玉兵、吴爱华的银行存款381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债权。
审判长:张开义
审判员:黄正全
审判员:陈波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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