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某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镇七里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程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光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波,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法定代表人:李四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幸谿,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伯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某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钟某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某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光辉、黄小波,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幸谿、杨伯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某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钟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某康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10元、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1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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