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胡集镇襄沙大道147号,注册号420881000278771。
法定代表人邵光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邵文柏,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龚新建。
被告周汉玲(系被告龚新建之妻),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3日,住湖北省宜城市襄沙路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白孟伟,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钟某某胡集镇平堰街4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新建、周汉玲、白孟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汉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汉玲的起诉。
审判员 张中华
书记员:谭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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