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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龚新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胡集镇襄沙大道147号,注册号420881000278771。
法定代表人邵光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邵文柏,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龚新建。
被告周汉玲(系被告龚新建之妻),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3日,住湖北省宜城市襄沙路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白孟伟,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钟某某胡集镇平堰街4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新建、周汉玲、白孟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汉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龙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汉玲的起诉。

审判员  张中华

书记员:谭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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