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王府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8305894E。负责人:舒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军,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波,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法定代表人:黄忠。被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耿晋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三盈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胡集镇福泉村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J5GQ37。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第三人: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化工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与被申请人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耿晋生、三盈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鄂08财保12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钟祥支行(账号:42×××79,账号:42×××86)、中国建设银行钟祥中百支行(账号:42×××04)、中国建设银行荆襄磷化支行(账号:42×××67)的存款30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钟某某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钟某某胡集镇刘湾、福泉村的土地及房屋[证号:鄂(2017)钟某某不动产权第0003322号]的查封;三、解除对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雅园4号楼15层1507号房屋(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登记在耿晋生名下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136号4幢5层13号房屋(丘号:1207136)的查封;五、解除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对三盈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务10418万元的限制。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