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金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莫愁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家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经济开发区襄汉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山,董事长。
原告钟某某金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钟某某金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钟某某金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凌云
书记员:张玲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