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罗汉寺凤凰山。组织机构代码:73913204-4。
法定代表人甘维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61号锦华小区1-2-101房。组织机构代码:55503840-8。
法定代表人陈清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申请费160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申请费160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钟某某腾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庆红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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